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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及趋势

         

摘要

著作权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行与集体管理组织类同的著作权,一种观点认为属于非法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权代理行为不同于集体管理,是著作权利行使的合法方式。实际上,随着技术的发展,作品的流通方式、作者对作品的控制程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同类型的作品对著作权管理也有不同的需求,单一的权利管理模式不符合现实需求。在集体管理组织外,由其他机构代行著作权,是权利人自发的选择,且已经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营利性代理机构共存的多元化管理方式才能更好地满足著作权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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