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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投资”定义之范式解析--兼论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之取舍

         

摘要

双边投资协定“投资”定义的范式定位应以缔约国兼具资本输入与输出国的双重角色为依托,更精准地界定“投资”范围。定义的结构范式包括“开放式”与“封闭式”,二者涵盖范围大致相当,受采用的数量却不成比例,原因在于其所在条约的目标定位有投资保护与经济一体化之异。内容范式包括投资的内涵界定、外延列举与限制性要素,其中对投资范围起实质性限定作用的是限制性要素。中美谈判应采用“开放式”结构范式,以“资产”为基础加封闭式类型列举清单,并结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对限制性要素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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