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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维护政府的国防动员工作主体地位

         

摘要

我国《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国防法》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管理国防动员的职责,确立了政府在抓国防动员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省军区系统作为同级地方政府的兵役机关,必须认清自身的地位作用和责任义务,自觉强化服从意识、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好政府在抓国防动员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推进军事斗争国防动员准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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