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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生产性服务业的财税激励——张家港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摘要

         

摘要

<正>(一)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由市财政按增量部分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比例安排企业扶持资金;分离后税负高于原税负的,高出部分三年内由财政给予补助。加大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企业分离后新设立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先鼓励其新建服务业项目,并对其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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