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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兼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解释与完善

         

摘要

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因为它关系到对受让人主观可责难性与否的认定,是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时的砝码。然而,由于“善意”概念的抽象性,在认定上有一定困难。对于善意的认定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确定若干客观标准,由原所有权人举证推翻受让人的善意。同时指出,在以后我国物权完善过程中,将“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与“善意”并列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存在逻辑问题,而且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对此,应取消“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一要件,并运用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将交易行为限制在有偿行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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