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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破产法中重整计划批准程序的思考

         

摘要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吸收了许多新制度,其中颇具特色的重整就为其中之一,重整的启动,必以重整计划的制定与通过为必要.与之密切相关的破产人出资人地位的定性颇具争议,对于出资人的定性不准确,不仅可能影响到重整计划的实施效率,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整个重整计划的失败,横生不必要的损失,而且与重整计划的制度初衷相违背.本文拟就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相关的规定加以检讨,以期有利于重整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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