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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刑法的发展(上)

         

摘要

唐宋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制度已完成了从秦汉时期羁縻制的理念形态向实践形态的转化。在推行经制州县的同时,羁縻州县制也在西南广泛推行,成为这一时代地方政治制度的特色。唐朝建立后,统治者基于其自身尚有少数民族血统的原因,认为“夷狄亦人耳,……不必猜忌异类。益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猜忌多,则骨肉不免为仇敌”,一改以往“贵中华、贱夷狄”的民族偏见,以较为宽容与公平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收到了“中华既安,四夷自服”的统治效果。羁縻府州主要为控制边疆少数民族而设,任命当地部落的首领为羁縻机构的都督、刺史等官吏,并允许世袭,其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其义务主要是奉命出征协助唐朝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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