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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的刑法

         

摘要

西南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早在国家政权建立以前,即“前国家”时代,其祖先就已与中原发生着以战争为主要形式的往来。战争催生着中国古代刑法起源的同时,也影响着中原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刑事政策及西南少数民族本身的刑事行为规范。中国第一个国家政权夏朝建立以前,很多少数民族仍以父权制的社会组织互不统属地共存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经济形态之下,生产方式与群体生活的周而复始,使惯习性的行为规范从本氏族内部自然萌生,调整其内部成员之间的生产与生活行为,并成为对外行动的纪律保障。夏朝建立后,国家制度的建立及其权威系统的全面运作,以夏族为中心的周围各民族成为臣服于中原的“在野”部落,因此,中原的刑法也开始以国家意志的名义对西南少数民族部分地行使。部落之间的战争、氏族内部自身的习惯性规范便与确立权威的需要一起,成为西南少数民族早期刑法产生的途径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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