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珠江水运》 >被告要求不可抗力免责不成立

被告要求不可抗力免责不成立

         

摘要

2005年2月4日,氐沙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与上海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货运合同》,委托物流公司将50个集装箱三菱CK帕杰罗汽车部件从日本名古屋经上海运至湖南长沙,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约定因火灾、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原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的,物流公司免责。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