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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的四点意义

         

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按照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应当依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人大》 |2006年第22期|P.|共1页
  • 作者

    徐显明;

  • 作者单位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委员;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院;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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