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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应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合起草机制

         

摘要

长期以来,由政府提出议案,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草案是地方性法规主要的起草方式。虽然部门起草方式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但由与法规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提供草案,他们往往会首先考虑自身管理方便和获取自身利益,通过自我授权,在草案中大量植入利益保护,最终形成部门利益法制化,妨害了立法公正,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改革法规起草制度,革除部门起草的弊端,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客观需要。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探索改革地方性法规起草制度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如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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