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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高发案件治理现代化的探索与盲点--以“醉酒型”“双超型”危险驾驶罪为例

         

摘要

在我国刑事犯罪中、危险驾驶罪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犯罪。在实践中,各地对醉酒标准、入罪出罪情节、旅客运输等均有不同认定标准。为避免刑法规范机能不断扩大、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笔者认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仅要看具体行为,还应结合是否会造成法益侵害、实害后果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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