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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的“蜜糖”与“毒药”——中英集体合同制度比较

         

摘要

集体谈判制度被公认为是劳工联合对抗强大雇主争取劳动条件改善的有力武器,以英国劳工团体最具代表性,但这种传统是劳工自我团结和立法司法不尽人意相互作用的产物。立法者曾试图以法律关怀来保护劳工群体的利益,却收效甚微,"蜜糖"变"毒药"。在我国,对劳工保护尤其是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日趋成型,劳工自我团结和保护的意识也渐趋加强,集体协商制度成为企业大规模签订劳动合同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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