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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完善——以城市居民自治发展新要求为视角

         

摘要

相对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形式和管理模式的多样化和新的发展要求,我国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不独立、自治活动的自主性程度低,应从确立居民委员会真正的自治地位、明确居民会议在居民自治组织中的地位、完善居民个体的自治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推进居民自治。针对居民委员会行政化问题,应明确居民委员会的职权,变政府指导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关系为引导和平等协商关系,强化居民委员会的自我决定权,增加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接受工作成效评议等具体的义务和责任;针对居民会议组织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应明确其城市社区全体居民自治组织的独立主体的身份,并配置相应的职权;针对现行法律对社区居民个体的自治权利义务规定得过于粗糙、模糊的问题,应在居民自治法律中对个人居民自治权利和义务作出抽象的概括性规定,也要对相对具体的个人居民自治权利作出列举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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