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邮电经济》 >域外邮政普遍服务供给主体简述

域外邮政普遍服务供给主体简述

         

摘要

cqvip:20世纪下半叶之前,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邮政属于政府部门,邮政普遍服务也就由政府直接提供。以政企分开为标志的邮政体制实施后,各国和地区的邮政陆续改制为企业,邮政普遍服务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指令由特定企业提供。目前,邮政普遍服务供给主体从法律制度安排来看可分为:以美国、韩国为代表的国家垄断经营,以越南、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指定国有邮政企业承担,以德国、英国、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