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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语义”无法完成的任务——论“可能的语义”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作用的局限性及出路

         

摘要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都将“可能的语义”作为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工具,主张解释结论不能超越法条文字的“可能的语义”.然而,基于“语义”无法进行自我定义这一事实,“可能的语义”不仅无法独立承担重任,反而可能因解释者的主观主义而得出恣意的解释结论.从根本上看,这是源于刑法概念无法克服的不明确性.对此,应承认“可能的语义”作用的局限性,运用一种综合的约束机制以维护解释结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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