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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 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摘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我省于2003年7月正式出台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并于当年8月开始在迁安、曲周和枣强三县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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