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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税务处理及所得税费用确认

         

摘要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特殊规定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与一般企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对毛利额和预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专门对毛利额进行了相关说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企业在产生预售款时应按预售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各地税务局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一般规定按预售款的一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毛利额、预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均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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