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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权和检察权的衔接与协调

         

摘要

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基本剥离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仅在特定情形下予以有限保留。监察委员会在统一立案调查职务犯罪时,尝试扩大了管辖对象的范围,将“有关人员”涵盖在内;探索更新了管辖的设定标准,依据“管理权限”设定管辖。检察机关保留的侦查权,是对监察机关调查权的辅助补充,在行使时同样受其制约和限制。现有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在静态的规范层面确认了检察权对监察权的监督地位,在动态的实践层面肯定了检察权在案件调查、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权的制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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