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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开发商自行管理的合理性

         

摘要

我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途径来选择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不提倡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是为了给物业管理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给住宅物业的业主一个更和谐的社会环境。但对于商品住房这一块.是否真就不应该由开发商自行管理呢?通过招投标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就一定会使业主满意吗?纵观目前我国住宅物业管理的现状,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都通过招投标的办法来选聘,前期物业管理由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管理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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