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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需回避吗?

         

摘要

<正>2003年4月15日,S市云华商场为储存新进购的一批家用电器,指令职工将商场A座与B座之间的消防通道阻断,予以封堵,建成一个临时仓库。4月20日S市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行为,遂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云华商场不服,申请向S市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A市公安局复议,A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云华商场不服,以S市公安消防支队为被告,向S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依法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时,商场方提出,S市消防支队林支队长与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昊鑫在部队服役期间曾是上下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原则,审判人员如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裁判不公,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应由法院院长作出审判长吴鑫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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