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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出的法律文书没收到责任在谁?

         

摘要

<正>[案情简介] 2002年8月13日,G县县城王费所经营的日杂百货商店发生火灾,并殃及一墙之隔的鲜花店,该县公安消防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该起火灾是由于王费吸烟所致,遂于8月18日分别以邮寄方式将《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送达给王费及鲜花店老板赵谋。一个月后,赵谋以王费吸烟导致火灾发生为由要求王费赔偿损失,王费矢口否认曾经收到县公安消防大队送达的装有法律文书的信件。10月8日,王费以消防大队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自己无法申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所作出的火灾原因及责任认定。11月12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王费只承认收到信件,但是信封里面空空如也,根本没有什么法律文书,随后拿出一贴着挂号邮件标记的空信封,并一再坚持自己的说法。消防大队在提供证据时仅能提供邮寄凭证,无法说明邮寄信件中确有法律文书。G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县公安消防大队撤销其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 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原因、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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