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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称谓应分两类——与卢法舜、许玉富两同志商榷

         

摘要

读了《秘书》1994年第4期卢法舜同志的《书写合资企业匾额要准确》(以下简称《卢文》),及第10期许玉富同志的《也谈合资企业称谓的书写》(以下简称《许文》)后,笔者与两位的观点不能苟同。 《卢文》认为,如果国内某企业与台湾、香港、澳门合资,不能称为“中外合资”,因为台湾、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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