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种子科技》 >对四种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为的思考

对四种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为的思考

         

摘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经营种子:第一种,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第二种,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第三种,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第四种,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以上四种经营行为,<种子法>除对第一种指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和第四种应当备案外,对其它两种没有任何管理规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