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求索》 >论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缺失之成因

论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缺失之成因

         

摘要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两套评价标准,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在于着眼点不同,一个更多在法体系内展开评价,另一个则是超越法体系的判断。联系在于社会效果的判断并不是一种任意的非法律性判断,它仍然要建立在法律效果评价基础上,亦即要以司法裁判的"实体裁判质量"作为参照基础。构筑于"法律效果"基石上的司法裁判在回应社会期盼时"力有不逮",这已凸显于司法改革进程中诸多方面。实体法规范结构中的事实与规范的绝对分离,及该结构对诉讼目的之影响,导致了诉讼与纠纷之间内存的张力具有内在恒定性。"从规范出发型"的司法裁判方式可以从"以事实出发"的司法裁判方式中获得有益借鉴,进而提升和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