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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列为文物的古建筑开发权之限制与保护——基于“准征收”视角的展开

         

摘要

在我国现行实定法上,古建筑可分为两类形态:列为文物保护范围之古建筑与未被列为文物保护范围之古建筑。前者由《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而后者在实定法上处于灰色地带。实践中,国家基于公益之需要,对这类未被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之开发权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有可能不利于其财产价值的有效实现。依现代财产法原理,由于国家对此类古建筑之开发权的形式限制,可能导致古建筑权利人承受“特别牺牲”,进而构成“准征收”。于此,对受有“特别牺牲”的财产权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护此类古建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尤为必要。在补偿方式上,可采“容积率指标”交易方式来弥补此类古建筑权利人受损的开发权。这不仅是发挥市场方式保护此类古建筑之开发权的重要制度创新,而且可节约国家财力,有效平衡其承载的公益与私益,最终达到有效保护古建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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