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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集中与公司绩效:深圳股票市场的经验证据

     

摘要

一般认为,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和公司绩效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效应:利益趋同效应和利益侵占效应。Grossman和Hart(1980,1982)认为,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单个股东因监督的费用大大高于个人回报不会有足够的激励来密切监督公司经营者。因此,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公司股权结构越分散,委托人对代理人监督的有效程度就越低,对公司绩效越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Shleifer和Vishny(1986)通过模型证明,股价上涨带来的财富效应使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他们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免费搭车”问题。因此,股权集中相对于股权分散而言更有利于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和实现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Demsetz和Lehn(1985)、La Porta et al(1999)认为,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常常并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在缺乏外部控制威胁或者外部股东类型比较多元化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可能以自利目标取代公司价值目标,并以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福利最大化。因此,股权分散比股权集中更有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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