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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无因性的一些思考

         

摘要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从文义上看,很明显,该条是对于票据无因性的否定。而我国第十三条又规定,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的抗辩切断是票据无因性的集中体现,从表面看,第十条与第十三条是冲突的。有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强调的是票据的无因性,从而认为第十条是建议性条款。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第十条的文义根本无法将其理解成建议性条款。那么,如何看待我国票据法的第十条与第十三条的规定,笔者试在下文中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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