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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大选的法制轨迹--美国总统大选解探之五

         

摘要

@@ 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表面上让人难以捉摸,其实,一切都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留下了深深的法制轨迹.rn按照1787年宪法"总统任期四年"的规定,美国的大选年极易确定.从1792年华盛顿当选第二届总统迄今,只要能被4整除的年份即为大选年.但宪法仅规定:"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投票日期全国一律",[1]而并未确定一个固定的日期.因此,大选日变化较大.华盛顿当选时,各州指定总统选举人的日期、选举人投票的日期,为原邦联时期的国会所规定.从1792-1844年,大选日多在大选年的12月第一周举行[2].1845年,国会通过一条法令,把全国的大选日固定在大选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3],1848年11月7日,辉格党人泰勒成为第一位在统一的大选日当选的总统.这一关于大选日的规定至今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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