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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探析

摘要

随着新冠疫情的暴发,时隔多年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再次回到刑事犯罪视野。对于该罪主观罪过的争议也是由来已久,如何准确的认定该罪的罪过成为焦点问题。为更好适应新冠病毒给当今社会带来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进行了最新修订。根据刑法的最新规定并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宜将本罪主观上认定为故意。本文从学理上和司法实务的角度对该罪的主观罪过进行探析,以此区分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并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出发,讨论坚持故意与秉持过失的两种观点的理论依据;通过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罪过上的辨析,最终讨论将该罪主观上认定为故意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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