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法》第24条中第3、4、5项涵盖了以传统媒体为主体的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其中“等媒体”的兜底性规定导致了在如今信息技术空前繁盛的网络时代,如雨后春笋般产生的自媒体出现使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自媒体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中的“等媒体”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当今的时代背景引入主合理使用制度,法条的兜底性字样作为合理使用主体产生争议的原因,通过不同法院的各自判决了解合理使用主体范围的实务争议,通过不同学者的观点了解其理论争议。以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地对比及自媒体自身特性为基础分析将自媒体纳入合理使用主体的优势,以时代发展趋势和当今现况分析将自媒体纳入合理使用制度主体的弊端,从而提出主体适用自媒体时关于实务,平台以及用户自身的三点建议,以促进法律与社会发展更好结合,实现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使得著作权法能够更好与时俱进,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