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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上诉机制建构的法理基础及制度选择

         

摘要

与WTO上诉机制相较,ICSID的裁决撤销制度并不审查“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的实体性问题,上诉监督机制的缺失致使ICSID矛盾裁决不时涌现,再加上ICSID对投资者利益的天然“偏好”,对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的忽视,导致ICSID投资仲裁机制陷入“正当性”危机.一般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传统理念,已无法满足投资者及东道国对仲裁结果实体公正的渴求.在ICSID正在启动新一轮改革的背景下,助推ICSID共识成员拟定“上诉附加便利规则”,赋予上诉机构“事实与法律”双重审定权,将有利于弥补仲裁监督审查制度的不足,促进仲裁裁决的一致性,重拾人们对ICSID的信心.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双向投资大国身份”越发凸显,ICSID机制改革与我国保护沿线投资利益之诉求甚为契合,联合美国共同推动ICSID此轮改革,实现投资仲裁的一致性和公平性,符合包括两大资本输出国中美在内的多数成员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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