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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基本法视角下的商事信托法人化

         

摘要

信托法是资管产品的基本法,商事信托如何进入《民法典》取决于法律定位选择,其功能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与规范受托人信义义务,公平解决资管纠纷。目前,如将商事信托定位为权利客体,那么还存在着,财产权困境、物权障碍和契约局限性。为此,商事信托的法律定位有必要从权利客体转向权利主体。商事信托所具有的主体名称、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和内部机关的实践特征,与法人的理论框架相契合,存在着理论正当性。商事信托法人化有助于解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塑造信托财产独立性,完善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后《民法典》时代”,《信托法》应当对商事信托在资管产品实践中所表现出的法人化需求进行回应,以夯实资管产品的法律框架,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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