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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摘要

“行政是现代社会的钥匙”,“政府是实现国家目标的主要工具”,这些已成为当代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界的公论.政府工作的好坏、效率的高低,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慢与成败.现代行政的发展方向是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而民主化、科学化的成果必须通过法制化来巩固和保障.因此政府工作法制化就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以研究现行行政法规范为主要对象的行政法学开始崛起,并获得了初步成果.但这一学科毕竟刚刚恢复,还属于初创阶段,因此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关于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目前还少有人专门研究,观点散见于有关文章中.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理论就是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有的学者认为,资产阶级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学说是资产阶级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政合一”原则,因此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应是“议政合一”理论;另有学者认为,对于资产阶级行政法治理论、“控权”理论,可以批判借鉴,成为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阐述得比较明确、充分的一种观点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的唯一目的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因此,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 (应松年、朱维究、方彦《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对于这种观点,学术界有不同认识,认为“为人民服务”是一个普遍的政治原则,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我们的一切法律、法学,归根结底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唯独以此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似乎不够贴切,行政法学应有自己更适合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由其决定一个国家行政法学的社会阶级性质、基本框架结构、基本原则以及发展方向,对于该国行政法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政府理论应该是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因为行政法主要是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政府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确立政府与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研究政府权力的制度化、法律化成为行政法学的基本课题,因此政府究竟是什么,它因何而产生,因何而存在.它的基本职能是什么,在社会主义社会政府起什么作用,它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如何使政府权力永远掌握在人民手中等等,就成为行政法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一句话,只有全面、深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正确地运用,才能使我国行政法体系成为科学的完整的体系,才能指导我国行政法健康地发展.当然,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不是从天而降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在批判继承人类思想史中的进步的政府理论基础上结合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总结出来的,它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改革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我们一方面对于国外的、历史上的有益的政府理论、行政法学理论批判地借鉴,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我以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这五个方面,并由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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