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见义勇为行政确认的判断标准

见义勇为行政确认的判断标准

         

摘要

cqvip:在见义勇为的行政确认中,行为主体应当不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但合同约定、先行行为与危险共同产生作为义务的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仍得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面临正在发生的人身损害危险,但行为人并无危险且贡献较大时视为存在危险。行为应当有利于他人,应当满足主客观同时利他。行为结果应当弱化,包括被救助人受益、加害人与被救助人遭受损害的弱化。被救助人受益的弱化是指不要求救助行为必须成功;加害人损害的弱化要求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被救助人存在损害时不影响见义勇为的确认,除非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