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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

         

摘要

近代民法中的法律人格制度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和汇编法学派运用康德哲学对罗马法人格进行改造的成果.康德哲学先验地视人为目的的伦理要求与以理性约束自己而行为的自由要求的对立统一要求民法必须同时兼顾两者,造成了民法中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每个人因为先验的伦理而应当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只有理性的人才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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