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4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6769篇;相关期刊325种,包括前线、法律适用、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7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文献由427位作者贡献,包括叶志宏、魏盛礼、乔桂银等。
民事权利能力—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6769篇
占比:98.81%
总计:37213篇
民事权利能力
-研究学者
- 叶志宏
- 魏盛礼
- 乔桂银
- 兰二真
- 刘保玉
- 史浩敏
- 史浩明
- 吕云飞
- 唐涛
- 尹潇
- 张兆利
- 张南南
- 张淑娟
- 张璁
- 张福杰
- 张象明
- 李文成
- 李淑娟
- 李进
- 杨帆
- 杨显滨
- 梁潇潇
- 王瑞峰
- 王继芬
- 王芳
- 秦伟
- 秦荣生
- 程思良
- 聂梓锋
- 董炳和
- 蔡晖
- 贺坚
- 赵禹
- 邹爱华
- 陈炘
- 乔国顺
- 于凤乙
- 于德香
- 于恒学
- 于明明1
- 于海涌1
- 于潇
- 付广军
- 付翠英
- 仲春
- 任旭东
- 任炳荣
- 何华中
- 何政泉
- 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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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昕尧;
于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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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一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采的绝对主义①之不合时宜,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然而,胎儿这一特殊群体的立法保护问题,《民法典》仅在总则编进行了规定,分则编并无补充性规定,因此,关于胎儿利益保护,还有诸多内容值得研究。以《民法典》第十六条为视角,主张胎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却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除了包括立法明确规定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权利能力,如身体权、健康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对它们的适用提出了意见,以期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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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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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十六条是胎儿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权利能力保护说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以此为理论基础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框架对胎儿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受孕标志着新生命的开始,法律对生命的保护应始于一个新生命开始之时,“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存在于母体之中的胚胎。区别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对其个人利益的享有而不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典》采取了不穷尽式列举的立法技术,除明文列举出遗产继承与接受赠与这两种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用“等”字进行兜底,将胎儿的人格权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纳入规范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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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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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十六条是胎儿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权利能力保护说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以此为理论基础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框架对胎儿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受孕标志着新生命的开始,法律对生命的保护应始于一个新生命开始之时,"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存在于母体之中的胚胎.区别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对其个人利益的享有而不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典》采取了不穷尽式列举的立法技术,除明文列举出遗产继承与接受赠与这两种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用"等"字进行兜底,将胎儿的人格权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纳入规范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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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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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顾,汪某与宋某系夫妻。2019年6月,汪某入住某医院临产。院方选择自然分娩。分娩当天上午,胎儿监护图记录曾多次出现异常胎心波形,提示胎儿宫内缺氧。其后,医院对汪某行剖宫产术。汪某产下一男婴,新生儿即刻阿氏(该评分是新生儿出生后立即检查其身体状况的标准评估方法)评分2分(心率1分,呼吸1分),经临床抢救,10分钟后评分5分(心率2分,呼吸1分,喉反射1分,皮肤颜色1分)。因重度窒息,新生儿转至外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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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编辑同志:咨询一个问题,我是单亲母亲,因为开了一家店铺,平时忙于生意上的事情处理,孩子从小交由外婆管带,现在也才上六年级,皮得很,去年就发生过用我的手机打赏网络主播近万元的事情。我又不可能分分钟盯着他,我担心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真是大笔钱给他乱花出去不知道能不能追得回来,孩子还未成年,许多捣乱的事情要家长兜底善后。我想问下,孩子如果不经允许再私下处置了家庭的财产,我能够追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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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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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法律年龄也随之改变。当一个人还在娘胎那天起,便按下了年龄的计时器,并始终在法律的陪伴呵护下开始我们的故事,直至终其一生。少年(婴儿)时代胎儿:“负数”人生。胎儿还不能称作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如此,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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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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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胎儿是指自母体怀孕之日起或受精卵形成之时到出生前为止的坯胎,试管婴儿属于胎儿,冷冻坯胎不具有胎儿的属性。胎儿属于民法上的人,他应当与自然人一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胎儿在民法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胎儿的利益保护的有关问题受到民法中有关代理和监护的规定的调整。胎儿的权利能力不其以活着出生未生效条件。胎儿的利益受到侵害后,在其出生后,有向侵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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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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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胎儿作为特殊的主体,法学上对其认定缺乏明确的概念.同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其存续期限特定,并且不具备承担义务的能力,这也使得涉及胎儿利益的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尽管实体法对胎儿问题有所涉及,但程序法并未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并且在司法实务中涉案法院也存在差异化的判决结果.因此,立法领域需要对胎儿的监护人问题、胎儿利益保护的限定性问题、有关证据形式问题加以规范,以体现民法的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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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国;
戴欣悦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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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化是民法典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连接点,应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价值取向,变革性和前瞻性是衡量民法典现代化水平的标准.本文指出了全国人大2016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的民事权利能力、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物的概念、代理制度上的现代性缺失,建议未来的民法典放弃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不以营利性和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架构法人制度、对物的概念重新进行现代化的定义、将间接代理作为与直接代理并列的制度.希望上述四个具体制度的探讨能引起学界和立法对民法典各项制度现代化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