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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的语境分析

         

摘要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按照2011年8月24日《修正案(草案)》第14条的表述,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一规定不是要落实国际公约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而对办案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作出的一项原则性要求,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延续,是我国由来已久的“非权利”观念的必然反映.这一规定的运行要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转型,虽不能完全排斥按照权利保障的逻辑由被追诉人直接主张,但更要靠办案人员利弊权衡下的主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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