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摘要

cqvip:我是一名基层水土保持管理人员,我县现有引水式和混合式小型水电站7座,建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在环保督察中发现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从而被列入整改项目。这些水电站目前既没有扰动地表现象,又没有造成水土流失,请问是否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专家答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水土保持》 |2021年第1期|68|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