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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规则的理论解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为中心

     

摘要

作为意思表示瑕疵之一,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基本原理,成为否定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法理基础。法律解释的任务,在于回应现存的竞合问题,减少可能的法律冲突。通过正向定义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的方式,善意第三人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得以明晰。不得对抗规则关系概念的基础理解,亦是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核心设计。“享受权说”为不得对抗规则恰如其分的法律表达,该制度设计与善意取得制度不存在冲突,司法裁判提供了可行的解释方案。在解释各国不同无效模式的选择及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问题时,不可泛泛而谈、无视各自的规范性语境。各国对“绝对无效”的理解一致,但对“相对无效”的理解,不可一概而论。建立在无效概念理解基础上的无效模式的选择、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得对抗规则的存废等问题,均需置于各国不同法律环境中予以考量3我国宜采相对无效模式,既可避免刚性规定适用条件严苛的弊端,又可与现代私法自治理念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未将不得对抗规则作为一般性保护规则,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契合,并与我国法律体系保持了内在一致性。为实现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在体系逻辑上的协调,既需要立足实际对法律规定进行适应性解释,又需要从比较法角度取长补短,实现法律的适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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