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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竞合还是规范冲突——《合同法》第51条与第150条之规范分析

         

摘要

<合同法>第51条与第150条之间存在着规范竞合,但是并不存在规范冲突,二者的调整对象和判断标准并非完全相同.判断买卖等债权合同的效力应该依据<合同法>中所确立的包括第51条在内的确定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因此,就无权处分的买卖等债权合同而言,<合同法>第51条是<合同法>第150条的特别法.未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该废除<合同法>第51条不合时宜之规定,将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彻底分开,而缔约时有无处分权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而物权变动之效力须依赖于物权表意人具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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