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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中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管辖权

         

摘要

跨国企业集团是由在各国成立的不同法律实体以某种形式的控制权或所有权相互连结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在欧盟破产法中,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管辖权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基于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管辖;二是基于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在行使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管辖权的同时,对"主要利益中心地"和"营业所"所在地的确定最为关键。对于"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确定,应逐渐完善"命令和控制标准",将考察重点放在破产债务人的自主权和集团的整合程度上;而对于"营业所"的确定,应采用狭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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