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税收征纳》 >改变被诉税务行政行为的思考

改变被诉税务行政行为的思考

         

摘要

(一) 某县一家加工企业被举报偷税,县国税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因涉案金额较大,县国税局在案件查结后依照规定将该案提交市国税局大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该企业偷税,应由县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国税局根据市局审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缴纳税款和罚款。该企业补缴了部分税款,但未缴纳罚款。举报人则认为税务机关处理太轻,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要求对此案从重处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