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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三废”工程的外购物资能否抵扣进项税

         

摘要

一、案件介绍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从事甘蔗收购及加工,制成赤砂糖和白糖及加工生产酒精并销售。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时,发现其外购钢材数量过大,抵扣进项税额过多。经过认真细致核对后,查实在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外购HRB335螺纹钢约108.6万元(含税),用于该公司"三废"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5.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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