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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人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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