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弃罪客体的浅析

         

摘要

在公民的传统观念中,遗弃罪的客体通常被认为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主体和对象被限定在同一家庭成员之中.因为1997年刑法在修订时取消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在遗弃罪的法条内容未作任何改动的情形下,将遗弃罪归入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所以就引起了有关学者对遗弃罪客体是否改变的讨论.随着新型非家庭成员之间遗弃行为的出现,很多学者越来越认可对遗弃罪客体重新解释以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笔者从我国遗弃罪沿革开始,对遗弃罪客体的争议进行阐述,从而提出自己对遗弃罪客体的拙见,以期待更好地实现刑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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