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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路径及实现方式研究

         

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承包农户用以融资担保的财产界定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从而引发了承包农户进行融资担保时,其标的究竟是“土地经营权”抑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可以参照所有权人抵押权的思路,肯认承包农户系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自己设定土地经营权,然后就该土地经营权进行担保。根据权利担保物权的体系定位和土地经营权农地利用权的法律性质,承包农户和受让方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所设定的仅能为抵押权。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可通过出租、转包和强制管理的方式予以实现,而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是一种脱离了身份限制的市场化权利,因此直接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即可。折价方式在上述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中均无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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