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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地方性的还是普遍性的?——以“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切入

         

摘要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一命题引出两个认识论的问题:一个是如何看待地方性知识与普遍性知识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不同的地方性知识之间能否以及如何比较、沟通和交流。对此,该命题的提出者格尔茨的回答并不令人满意。同时,“地方性知识”这一术语在中文学界包括不同学科有着巨大影响力,但也引发不少误读、误解和错误。这主要根源于文化的相对主义和事实的建构论这种认识论主张。基于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本文对其进行了批评。另外,借助科学说明中的“演绎-律则”模型,将地方性知识界定为“事实”,将普遍性知识界定为“规律”,两者不是对立而是并列且相互协作的关系,从而解决了上述两个认识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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