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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细化落实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

         

摘要

cqvip:一、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必要性大量研究和实际案例表明,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而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是造成之后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重要原因。对云南、四川、广东和山东四地399名未成年人服刑人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在382个有效数据中,有372名未成年犯在入所服刑前具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占97.38%。对于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学校和家庭采取应对措施的有317例,其中简单批评教育的267例,劝退50例,缺乏有效和专业的干预;有警察介入有169例,但绝大多数都是简单批评教育甚至没有批评教育、通知家长带回或直接放走。另外,从媒体报道的极端个案来看,各地发生并引发公众关注的未成年人杀人等案件,通常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之前都已经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干预。例如,根据媒体报道,大连杀害10岁女童的13岁男孩在之前就已经有观看淫秽录像和跟踪女邻居的情况。来自心理学与神经科学的研究则发现,大脑中进行决策和情绪管理活动的大脑分区在青少年时期尚未发育成熟,青少年大脑可塑性较强,会受到来自成长环境和经历的积极或者消极影响。与成年人相比,在青少年时期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会取得较好的矫治效果。

著录项

  • 来源
    《团结》 |2021年第2期|35-37|共3页
  • 作者

    何挺;

  •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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