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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抑或义务?——“师爱”的道德基础辨析

         

摘要

我们习惯于将师爱视为教师对学生的情感表达,然而情感的具体性、特殊性、主观性等特征注定了作为情感的师爱不能成为教师道德行为普遍的规范力量.事实上,师爱不仅源于自然情感的推动,也有着自身的理性基础,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所必须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对师爱做情感和义务的区分决非是为了克服理论困境的权宜之计或无奈选择,相反它有着充分的现实根据和理论上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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